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按作废处理 作废专用发票只需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 字样, 全联次留存, 不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 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进行审核后, 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