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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存根的保管期一般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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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票据存根  装订成册  归纳整理  妥善保管  
专用收据原则上每年领购一次  填错的专用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专用收据只能在缴款单位取得应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10年  
使用期限  保管期限  运输期限  管理期限  
按顺序清理  装订成册  妥善保管  移交财政部门  
5年;  6年;  7年;  10年。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  收费票据的保管期为4年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查制度  
各种电费收据的保管、填写,按例日发放与领取电费收据,向用户收取电费,并办理托收结算;  转出转入电费收据的处理。电费收据存根的汇总,收入现金的整理,填记收入报告整理票、现金整理和收费日志;  按银行的收帐通知,及时销帐或提取托收凭证的存根,填记收入报告整理票。复核电费收据存根,对照收入报告整理票和现金整理票与收费日志,填记总收费日志;  处理有关收费工作的日常业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保存期未满、但无足够地方存放,直接销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公益性捐赠票据  罚没收据  医疗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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