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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权属状况排查 界址调查 绘制宗地草图 填写地籍调查表 回收地籍调查表
所有宗地变更地籍调查均需要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 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原地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注明原因 地籍调查表中的相应内容在每张表中只能变更一次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时,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宗地号废弃不再使用,所以不需填写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双方缺席,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 如双方缺席,调查人员须重新确定指界日期并通知双方指界人
地籍控制测量 填写地籍调查表 测绘地籍图 制作宗地图
界标设置的技术方法、手段 评定能否进入地籍测量阶段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尽可能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场核实申请书中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甲有权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卡 乙有权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卡 乙只有在甲的陪同下才可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公开查询办法查询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国家安全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
界址调查时应该先指认界址才能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界标 在界址指认时,只需本宗地使用者及调查人员到现场即可,相邻宗地使用者可不参加 界址认定且确定了界址相关的情况之后应该将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同时到现场指界、认定有困难的,在初始地籍调查时,可分别到现场指界、认定 界址调查过程中可以不进行界址边长的丈量
实际用途是指现场调查核实的此宗地主要用途 界址种类、界址线类别及位置一栏中,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在相应位置处注“√”符号,也可在空栏处,填写表中不具备的种类、类别等 界址调查员姓名一栏中填写部分参加界址调查的人员姓名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一栏中,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并指明错误所在及处理意见 指界人签章一栏中填写时,指界人姓名、签章可以空格,且指界人必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 邻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表 有关界址点坐标数据 原有地籍调查表的原件 原有宗地图的复制件
地籍调查表 指界委托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通知书
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要重新签字盖章,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直接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注记新变更内容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需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原地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注明原因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注明原宗地号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双方缺席,调查人员必须重新确定指界日期并通知双方指界人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双方缺席,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
图幅号 土地调查者名称 宗地编号 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 宗地草图
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 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初始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清楚美观、无涂改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双方缺席,调查人员须重新确定指界日期并通知双方指界人 如双方缺席,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
专题图件、申请表 地籍调查表、审批表 申请表、审批表 专题图件、地籍调查表
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初始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清楚美观、无涂改 初始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 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地籍调查表 地籍档案 变更地籍调查表 变更地籍调查申请表
甲有权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卡 乙有权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卡 乙只有在甲的陪同下才可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公开查询办法查询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国家安全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查询该宗地的地籍调查表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法人代表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多用少的情况,通常按照批准用地的界限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