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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街道社区各级党组织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场所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人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报纸 广播电视 互联网 街道社区所有宣传载体和手段
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国家有关会计规定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
街道社区民政部门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街道社区党员组织 街道企业管理部门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对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商贸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开办的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