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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太原市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然后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技术论证 就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公布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国家产业政策规划 土地年度使用计划
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应报市政府备案 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应报同级人大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总体规划重大调整,应报市政府批准 总体规划重大调整,应报市政府和同级人大批准,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重庆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厦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临清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北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一般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技术论证 就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公布城市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技术论证 就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公布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太原市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深圳市的总体规划
一般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天津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山东省临清市的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北京市的总体规划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或乡总体规划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村总体规划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小城镇总体规划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