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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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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协议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  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已经公告送达,未曾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不适用本安排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不适用本安排  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即可  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提交的文件可以没有中文文本  
《安排》的签署,是继内地与香港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私法协议之后,双方又一次成功合作的范例  《安排》的适用范围是: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对于根据《安排》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内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申请,只能择一进行申请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  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  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  
该安排不仅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当事人只能在有关民商事判决生效后1年内,向有权受理的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  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内地与香港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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