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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女职工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职工子女的保障制度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劳动权益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经期劳动保护 孕产期劳动保护 哺乳期劳动保护 更年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休假期劳动保护 孕产期劳动保护 哺乳期劳动保护 经期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经期可以从事第二级低温作业 在孕期可以从事低温作业 在经期可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 在孕期可以从事第三级高温作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和冷水作业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