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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头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指定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头寸账户
没收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 按卖空金额的1%收取卖空违约金 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动用权证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
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每月的第二个交易日向结算参与人传送上月汇总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交易当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缴纳的清算交收保证金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的除外)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上海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 深圳市场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
当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应将待处分权证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入专用清偿账户 结算参与人可于最终交收时点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指定待处分权证 若结算参与人未申报待处分权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T+1日权证买入的时间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划待处分权证 扣划的待处分权证不超过每个证券账户的净买入量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利息账户 结算抵押款账户 结算风险金账户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扣划待处分权证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收取卖空违约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PROP是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建立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PROP系统中,结算参与人交收头寸及最低备付不足的应及时向备付金账户补入资金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16∶00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系统实时查询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等信息
交易所的结算账户 结算公司的专用清偿账户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易所的风险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头寸账户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并不再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时,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 1%收取卖空违约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每月的第二个交易日向结算参与人传送上月汇总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交易当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缴纳的清算交收保证金
PROP是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建立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PROP系统中,结算参与人交收头寸及最低备付不足的应及时向备付金账户补入资金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16:00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系统实时查询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等信息
当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应将待处分权证从证劵集中交收账户划入专用清偿账户 结算参与人可于最终交收时点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指定待处分权证 若结算参与人未申报待处分权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T+1日权证买入的时间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划待处分权证 扣划的待处分权证不超过每个证券账户的净买入量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只能选择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只能选择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三大类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