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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是()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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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根据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和年限,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方案,按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管理法》  
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处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时,其应依法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出让方缴纳出让金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不可转让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方缴纳出让金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资源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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