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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周某,与甲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吴某,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某,有需要扶养的未成年人 王某,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
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时,如果某职工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应该优先留用 用人单位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应当优先裁减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本单位订立较短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本单位订立较短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参考
15 人 15 人 10% 20 人 20 人 10% 25人 25 人 15% 30 人 30 人 15%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30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20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6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周某,与甲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吴某,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某,有需要扶养的未成年人 王某,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
企业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属经济性裁员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裁员时应优先留用 被裁减人员12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