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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现在仍然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 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土地 既不能证明是集体也不能证明是国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满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的土地
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现在仍然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 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土地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满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的土地 不能证明是集体也不能证明是国有的土地
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界线,土地不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应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村内不存在村民小组的,经村农民集体表决同意,可以设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村范围内不存在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就不能设立以村民小组为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农民私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人民公社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3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连续使用不满30年,或者虽满30年但在30年期满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连续使用不满30年,或者虽满30年但在30年期满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现在仍然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 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土地 不能证明是集体也不能证明是国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满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的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村内不存在村民小组的,经村农民集体表决同意,可以设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村范围内不存在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就不能设立以村民小组为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授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授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集体土地所有者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农民私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人民公社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
乡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审批 人民政府审核 人民政府划拨 人民政府授权
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