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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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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销售制剂  没收违法销售所得  货值金额l~3倍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改正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有效期均为 5 年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虑者销售, 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 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药注射液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  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可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配制的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向患者提供的制剂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  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专业医药杂志上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假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盼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生产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是临床科研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自制制剂的范围包括:①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②市场上有供应的,但紧缺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2010年考试真题)  
临床科研的处方制剂  只可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出于临床需要为个别患者开具的临时处方制剂,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制剂配制的品种可以不取得正式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制剂品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有效期均为5年  医疗构制剂可以在本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患者销售,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市场上有供应的品种不得配制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不得配制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才能进行制剂品种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凭执业医师的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可以使用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中成药调剂指按医师处方调配各种中成药的专业操作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调剂使用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发生灾情、疫情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要取得省级药监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少、供应不足的品种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不得在市场销售  调配处方,必须核对,对处方中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药品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只能凭医生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时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