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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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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同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提出,经承包人确认后,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作了复核,应视为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由于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减少,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故应继续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必须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若该工程量的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但措施费不能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由发包人确认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均应执行新的综合单价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如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规定确定  因工程量变更发生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并在发包人确认后给予补偿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并确定综合单价后执行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但措施费不能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增减工程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以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不可提出索赔要求  
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故应继续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必须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若该工程量的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但措施费不能调整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属于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减少,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  工程师提出并确认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同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作了复核,应视为承包人的风险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原有的综合单价  增减后的综合单价  新协商的综合单价  
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故应继续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必须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若该工程量的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但措施费不能调整  
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进行确认  工程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进行确认  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部分,发包人不予补偿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  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 , 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发包人确认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由发包人提出, 承包人确认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 属于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 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 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 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 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并确定综合单价后执行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若该项_丁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但措施费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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