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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者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者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者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不可以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交易会员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 特别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期货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 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会员全部由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组成
期货业应依证管会之规定雇用具有业务员资格者为客户办理开户并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事宜,期货业违反此项规定者应受刑罚 期货商之业务员因执行业务而触犯期货交易法之刑责时,仅由为该行为之业务员单独负刑事责任,期货商对于业务员之业务上犯罪行为完全不负任何连带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同业工会对于证管会依法所为之检查调查不得有拒绝或妨碍之行为其有拒绝或妨碍之情事时证管会除得课以行政罚锾外,并得以情节轻重为警告撤换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命令为六个月之停业或撤销其营业许可之行政处分 仅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结算机构订定或限制期货交易人之期货交易数量或部位持有数量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可以分为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两类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 部分结算会员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得以章程明定股东资格之限制,并得限定股票转让或出质之对象以章程所定之资格为限 员会制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之董事,监察人均应至少四分之一由证管会指派非会员或非股东之相关专家担任之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之董事,监察人或其它职员不得为自己用任何名义自行委托他人在该期货交易所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之业务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之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在该交易所之期货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 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不可以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办理期货交易受托买卖之业务人员得兼任内部稽核人员 期货商经理人或业务员请假不须指派职务代理人 在职人员应每三年参加在职训练 期货商业务员从事期货交易开户及受托行为,视为该期货商授权范围内之行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期货交易契约之设计与研究 期货集中市场保证金及权利金之作业 期货交易之受托买卖 会员或期货商财务,业务之查核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 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