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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宋代刑部负责全国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己决案件的复核 明代的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 清代的刑部复核死刑案件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上请、官当是汉律儒家化的体现 死刑复奏制、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唐律“礼法合一”表明法律儒家化在唐朝时已经开花结果 法律儒家化意味着将儒家思想要求反映到法律中,并将法家思想从法律中彻底清除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普通程序中的一个审级 死刑复核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由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提起 死刑复核程序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审级
宋代的人犯翻供则由原审机关的上级机关重审 唐代的死刑复奏制度被明清的大理寺复核制度所取代 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宋代提点刑狱司为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审理对象特定,即只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该程序启动不附带任何条件 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应当将判决逐级上报复核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自动进行,无须任何人启动 某些案件可以不经二审程序直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也贯彻全面审查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审查的对象是生效的刑事判决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