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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生产设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0年1月1日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的汽车修理厂 按要求定期提供纳税资料的个体经营者 销售自用过的摩托车的个人 偶尔从事货物批发的社会团体 从事少量货物销售的医疗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为100元的汽车修理厂 按要求定期提供纳税资料的个体经营者 销售自用过的摩托车的个人 偶尔从事货物批发的社会团体 从事少量货物销售的医疗单位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货物 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从未使用过的设备 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
一般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售价高于原值) 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货物 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从未使用过的设备 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
一般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 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等于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