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由财政、审计机关征收入库 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审计机关的决定、意见书征收入库 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入库;税务机关将结果及时回复财政、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无需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执行,无需回复结果 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财政、审计可以将其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但是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下、审计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财政、审计可以将其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但是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署可以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不能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应严格按其所负责的专业进行分工,开展审计
审计机关仅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入、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利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审计机关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直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审计机关有权直接查询被审计单位的金融账户和涉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账户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先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不予纠正的,再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下级审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对上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主体是中央审计机关,不包括地方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一样,直接对中央财政进行管理 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执行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法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对依法需要移动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