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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保存期满的处方销毁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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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监察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处方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处方销毁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处方销毁须经卫生部门批准  处方销毁应登记备案  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不能销毁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  
麻醉药材处方留存3年  毒性药材处方留存2年  一般处方留存6个月  处方留存期满后登记备案  保存期满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不按规定开具除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监察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继续保存  销毁  审查  归还给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药师  存放于相应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监察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处方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处方销毁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处方销毁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处方销毁应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2005年考试真题)  
毒性中药处方留存2年  一般处方留存6个月  麻醉中药处方留存3年  处方留存期满后登记备案  保存期满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  
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经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