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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纳税人注销或划销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农牧业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 贴息货款合同 企业出租门店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 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营业账簿
应税凭证的正本和副本,应各自按50%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交税时,可以选择完税凭证的正本或副本缴税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不再贴花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时,可以用副本代替正本使用,应进行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购销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规定保存10年 多贴的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但可以抵用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两年内不得改变缴纳方式 一份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超过300元,应采用"汇贴"办法完税
产权转移证书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可采用汇贴办法计征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方式缴纳印花税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2个月 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之间书立的凭证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证书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
房屋租赁合同由结算中心代为粘贴印花税票或结算中心指导酒店购买印花税票并粘贴。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应税凭证已贴满,可在该凭证上粘贴附页,并加盖骑缝章,印花税票可贴在附页上 印花税的缴纳及印花税票的粘帖工作需在应税凭证(如:合同、账簿等)取得成立后半个月内完成。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60日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规定保存10年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多贴的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但可以抵用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两年内不得改变缴纳方式 一份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超过300元,应采用“汇贴”办法完税
工商营业执照 贴息贷款合同 企业出租门店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 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营业账簿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纳税人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只有在将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以后,才算完成了纳税义务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税务机关注销或画销
贴息贷款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 审计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 出租厂房的合同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规定保存10年 多贴的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但可以抵用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两年内不得改变缴纳方式 一份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超过300元,应采用“汇贴”办法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