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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依照约定向乙、丙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甲经过乙、丙同意,自己又与丁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经过乙、丙同意,将自己的电脑、复印机卖给合伙企业 甲拒绝了丙随时查阅账簿的要求,认为自己3日前才向合伙人汇报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丙频繁查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甲、乙、丙一致同意 丁一经聘任,即成为A企业的合伙人 A企业对丁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丁超越A企业的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给A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除非另有约定,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依法为A企业提供担保 代表A企业与B公司谈判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用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