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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 )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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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无须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法证据主要由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以及其它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调取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将案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  驳回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申请书  证明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  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意见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不准许撤诉  不予受理  中止诉讼  管辖异议  先予执行  
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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