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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某鼓励类国有企业2005年1~11月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11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万元,12月份生产经营如下: (1)进口材料一批,货值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包装箱费用2万元,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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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海南省、广西省、河北省属中西部地区  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4类  中西部地区C类企业进口允许类商品,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企业(内资),交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2001-2010年期间,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2005年11月份  2005年12月份  2006年1月份  2006年2月份  
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企业(内资),交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2001~2010年期间,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规定项目的企业,不包括单独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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