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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加工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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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为36.96万元  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为42万元  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工费为5万元  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工费为5.8万元  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6.13万元  
(材料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材料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5万元  乙企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  甲企业将收回的已税的烟丝对外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  甲企业将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可以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8. 84 万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9. 26 万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7. 18 万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8. 8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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