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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坚持“三公”原则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人民银行牵头 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负责 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原由外资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在此约束范围内 获得国资委的书面批准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不得向上市公司选派董事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国有股和法人股总市值不能超过公司总资产的80%
从上市公司所得的收益 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收入 上市公司的经营收入 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国有股和法人股总市值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