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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确定上,OECD范本提倡引力原则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确定上,联合国范本提倡归属原则 采用引力原则,对收入来源国有利 一般常设机构,非居住国基本按引力原则征税
归属原则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引力原则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OECD范本倡导实行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对收入来源国有利 一般常设机构,非居住国基本按引力原则进行征税 对无场所的常设机构,也应由常设机构所在国核定征税
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国内法规定的期限要更长 《范本》规定在建工程,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比国内税法的“在建工程无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更优惠 《范本》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来源地国征收所得税 《范本》规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居住地国征收所得税
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来源国对其在缔约国境内的全部利润征税 来源国只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来源国对利润按独立企业原则征税 来源国对利润按联属企业原则征税
《UN税收协定范本》采用引力原则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范围 《UN税收协定范本》缩小了常设机构的范围 《UN税收协定范本》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所得制定了可供选择的条款 《UN税收协定范本》对特许权使用费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UN税收协定范本》对个人劳务所得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不征税 两项营业活动的所得合并征税 对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协定总名称的区别 协定各条标题的区别 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不同 预提税率的限制不同 对独立个人劳务的税收管辖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