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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 委托调查 模拟分析 发函协查 查阅公开信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洪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非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约谈通知书》 《税务自查通知书》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企业有关的所有的业务往来资料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 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 应当补征税款,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和处罚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 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 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被调查企业 被调查企业的关联方 被调查企业的股东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 财产使用权、 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 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 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 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 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 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涉及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査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一般反避税调査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査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企业所有产品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相关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的实际发生背景、结果、影响;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査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査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