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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2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 综合评估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
基本情况评估 投资经历评估 财务状况评估 诚信状况评估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风险监管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应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选择性制度
自然人投资者本人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资金调拨人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结算单确认人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 综合评估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 综合评估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 期货业协会 期货交易所 人民法院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市场禁人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期货市场禁人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任何存在不良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