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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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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在投入试生产前申请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为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在投入试生产前申请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为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并将审查决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项目,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可进行试运行  核设施项目,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后,可进行试运行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主体工程可以先行正式投人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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