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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定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本院医生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需求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房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盒)交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偿交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等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的数量 医师可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对确需使用该类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药师在得到患者或者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对确需使用该类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得到患者或者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等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的数量 医师可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