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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主动收集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主动收集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获知患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进口药品自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药品严重和新的不良反应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主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ADR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 经常对本单位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做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医疗机构对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经营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生产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评价和控制上报不良反应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进口药品自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药品严重和新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主动收集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药品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经营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出报告并进行核实的过程 药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生产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过程 医疗机构对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监测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的安全有效问题进行密切追踪,并随时收集所有可疑不良反应病例,按季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