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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标注燃放说明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 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平安监管部门核发 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运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马上向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切引包装检验运输
已配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故不再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现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黑火药丢失,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从事运工序作业的人员,经企业自行考核后上岗作业
远离城镇规划区 危险品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粉碎、配药、混药、造粒、烘干等危险工序同在一个建筑物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雇用的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自愿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切引,包装,检验,运输
危险品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远离城镇规划区 粉碎、配药、混药、造粒、烘干等危险工序同在一个建筑物中
企业应当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 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企业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雇佣未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扩大产能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即可上岗作业 使用的原料超过规定用量的,应当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应当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经考核合格的企业,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出口 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卷筒 切筒 装药 造粒 搬运 造粒 切引 装药 造粒 切引 包装 检验 切引 包装 检验 运输
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切引、包装、检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