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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标注燃放说明
烟花爆竹制品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烟火药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引火线
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切引包装检验运输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规定的用量,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烟花爆竹,仅指烟花爆竹制品,而不包括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国家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切引,包装,检验,运输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规定的用量,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生产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企业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雇佣未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扩大产能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即可上岗作业 使用的原料超过规定用量的,应当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应当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生产、使用和运输 烟花爆竹的生产、使用、运输和燃放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卷筒 切筒 装药 造粒 搬运 造粒 切引 装药 造粒 切引 包装 检验 切引 包装 检验 运输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规定的用量,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的生产 烟花爆竹的经营 烟花爆竹的运输 举办焰火晚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管理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切引、包装、检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