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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婚姻家庭制度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的离婚立法普遍采取专权离婚主义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可以因为妻子浪费财产而离弃她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丈夫可以连说三声“我要和你离婚”,就可以口头休妻 古希腊和罗马市民法规定,丈夫不得随意离弃妻子,离婚需要得到司掌婚姻的官员同意
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走婚式的婚姻家庭制度 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我国古代伦理道德提倡“百年好合”、“白头偕老”,因此历代法律都禁止夫妻提出离婚 元、明、清律规定犯恶疾及奸者不受“三不去”的保障 唐律及以后历代的律例均将“七出”作为丈夫离弃妻子的合法理由 “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无才、有恶疾、口多言和窃盗
__作为根本大法,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 婚姻家庭法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 刑法通过惩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的方法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紧密的联系,二者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是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 它是由各种法律规范构成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jī dū jiāo 教义宣扬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得离之 教会法维护夫妻一体主义,但允许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 教会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宣告、别居制度、未完成婚的否定等制度 及至16世纪,zōng jiāo 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使欧洲重新回到许可离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