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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监控 在城镇排放口采样监控 在车间排放口采样监控 不同行业的采样监控位置不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原材料质量验收标准 专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总排放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 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排水执行一级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考虑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采样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排水执行一级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考虑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采样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或车间出力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生活污水和高水平放射性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向海域排放油类和含重金属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A) 体现了综合标准与其他国家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交叉执行的原则 (B)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对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规定了不同的限值 (C) 标准中所涉及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D) 工业污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最大时均值计算
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疆,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成果要求,排水执行一级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法,考虑受纳水体的成果类别,采样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疆,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成果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切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或车间着力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或者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也执行行业标准 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同时也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含油污水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执行当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8.5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pH值在6~8.5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含油污水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执行当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对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对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除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外,还应在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对部分行业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总排放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 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各排放标准限值的上限 各排放标准限值的下限 各排放标准限值的算术平均值 按规定公式计算确定的浓度值
体现了综合标准与其他国家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交叉执行的原则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对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规定了不同的限值 标准中所涉及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工业污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最大时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