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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如仍有开采价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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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的罚款  
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只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才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对决定关闭煤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依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煤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  
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  
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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