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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不必报请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只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即可 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乡规划、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省域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规划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规划实施评估是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置条件 规划实施评估应总结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等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规划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规划实施评估是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置条件 规划实施评估应该总结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等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