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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保护原则、重点保护原则 系统保护原则、特色保护原则、物质形态的保护和非物质形态的保护并重原则 物质形态保护原则、精神形态保护原则 局部保护原则、整体保护原则、系统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都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同意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采取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内禁止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和环境协调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缓冲地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依据
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 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的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采取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不可改变文化遗产形态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坚持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实施严格保护 以静态的观点保护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保护地段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城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