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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资金缺乏,可以按照市价将采矿权转让于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但需要经依法批准方可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应当满足市场要求 建设铁路、公路、水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前,建设单位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矿产资源情况 开采只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矿应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应当满足市场要求 建设铁路,公路,水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前,建设单位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矿产资源情况 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矿应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一定条件下,个人可以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免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在生态敏感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应当满足市场要求 建设铁路,公路,水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前,建设单位应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情况 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矿产应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免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费和矿产资源利用税 矿产资源利用费和消费税 矿产资源消费税和占用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免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 铁路下、 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3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算的, 不享受减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不需要备案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资源税减征5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