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 就是公司的股东
乙.丙.丁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丙与甲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不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1)(2)(3)(8) (3)(4)(5)(6) (2)(4)(8) (1)(4)(5)
(1) (2) (3) (8) (3) (4) (5) (6) (1) (2) (4) (8) (1) (2) (5) (7)
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4/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全体股东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2个以上的发起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为50人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发起人不能是法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庚的损失,应向庚支付5万元赔偿金,公司成立后,庚有权向乙、也有权向公司主张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在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庚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该笔费用都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对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2004年3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1%的股份给另一名发起人股东乙 2005年3月,甲在自己持有的占8%的本公司股份中转让一半给另一名董事乙 2005年2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 2%的股份给股东乙 2007年5月,甲转让其全部股份给公司董事乙
(1)(2)(3)(8) (3)(4)(5)(6) (2)(4)(8) (1)(4)(5)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