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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甲公司和乙。2003年,仓达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丙、丁、戊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仓达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公司35%、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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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 就是公司的股东  
乙.丙.丁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丙与甲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不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4/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全体股东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2个以上的发起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为50人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发起人不能是法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庚的损失,应向庚支付5万元赔偿金,公司成立后,庚有权向乙、也有权向公司主张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在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庚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该笔费用都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对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2004年3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1%的股份给另一名发起人股东乙  2005年3月,甲在自己持有的占8%的本公司股份中转让一半给另一名董事乙  2005年2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 2%的股份给股东乙  2007年5月,甲转让其全部股份给公司董事乙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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