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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按份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共同共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 对共有的类型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如果不能证明房屋是按份共有,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不能证明房屋是共同共有,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人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确定各自对共有物的份额 处分共同共有物一-般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各共同共有人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共同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表现的确定的份额
(A)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B) 必须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C)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D) 共同共有人随时可以分割财产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一半的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则不需要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共同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按份共有则不能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A) 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B) 共同共有人随时可以分割财产 (C) 共同共有人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D)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其共有物的全部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按份共有则不能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有人平等地享有受权利、承担义务 在共有期间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
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问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在办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共同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
共同共有也具有确定的份额 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有关系为前提 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标的物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具有不可分离性 具有同等地位 所有权是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 所有权占主导地位 共同管理权占主导地位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随时可以分割财产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同共有也具有确定的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已对财产的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