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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受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交付转让方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事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期满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有批准权人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人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城市土地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公路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务院 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 因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机场、矿厂等经核销报废的
为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办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期满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达到90%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