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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向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提交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由寄件人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储备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研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市场需要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向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提交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由寄件人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等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的数量 医师可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精神药品分为第1类精神药品和第2类精神药品 国家禁止零__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研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
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经验 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1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对外销售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1年。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
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等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的数量 医师可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书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