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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福建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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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全面“营改增”后需要重新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3 年 8 月 1 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转让著作权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交客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在试点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和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一律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合并计算,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12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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