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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须告知其本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维护受教育权 监护和抚养 关爱与引导 教育培养 民主尊重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 家庭、学校、社会都可能存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