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