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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 (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一种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 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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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用于经营活动的外购无形资产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创投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房屋,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由于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而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在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做任何扣除  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列为当年费用支出  从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以后年度的境外所得中扣除  在以后5年内用超过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  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相关费用;  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  
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不汇回中国境内,不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抵减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而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确认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  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内、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  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内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内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  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境外所得中直接调整扣除后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开发无形资产时未形成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自创商誉  
列为当年费用支出  从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以后年度的境外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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