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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数量必须是1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证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 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对最小报价变动单位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01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为0.005或其整数倍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000元及其整数倍
融资方申报"卖出",融券方申报"买入" 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 交易单位为手(1手=100元面值) 申报单位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价格量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量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展报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单位为张,1000元标准券为1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数量必须是1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由双方协商 银行间市场没有履约金到期归属判定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单位为手,1 000元标准券为1手 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单位为张,1 000元标准券为1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量为100张及其整数倍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量必须是1000手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方向为卖出(S)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数量必须是1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中,债券面额1000元规定为1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0元标准券为1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为“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申报
100手;10张 1000手;10张 100手;100张 1000手;100张
10张或其整数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1手或其整数倍 100手或其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