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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证即将期满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担保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权证行权可采用现金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结算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的经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的经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行权结算方式分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发生除权和除息的,行权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的经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权证行权可采用现金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结算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权证行权可采用现金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结算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
行权比例指单位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数量 行权结算方式有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两种 权证类别即为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 存续时间即权证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仍有效
行权结算方式分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发生除权和除息,行权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自动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方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对冲方式
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 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投资者只能选择自行申报行权,不得委托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