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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应当缺席判决 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应当通知甲公司撤诉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取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 自行取回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向管理人中请收回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设备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该设备所有权属于乙公司 该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甲公司负担 该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乙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前,乙公司不得行使取回权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取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 自行取回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由甲公司向受理破产案件的Y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乙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督促程序自行终结 乙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乙公可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乙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应当缺席判决 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应当通知甲公司撤诉
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乙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有权自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公司和甲公司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虽未审结,但甲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毫无影响
该债权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该债权应作为有物权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 该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可以主张取回该设备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不得主张取回该设备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取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向管理人申请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