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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当该货物发生共同海损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既不分摊共同海损,其特殊牺牲也不列入共同海损 既分摊共同海损,其特殊牺牲也列入共同海损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造成共同海损的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并入条款 马基斯协议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修正案 以上都不是
共同海损的分摊由比西号承担证明责任 未申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谎报的货物不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可适当包括间接损失
可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不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的二倍 不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不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的一半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 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 不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载货船舶有意搁浅所造成的船货损失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地震、火灾、船员疏忽或过失、碰撞责任、施救费用、共同海损等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碰撞责任、施救费用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海盗行为、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不适航 海啸、触礁、失踪、触碰、施救费用、战争、罢工、共同海损和救助
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及单独货物的安全 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及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
共同海损的赔偿金额必须以所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同列为共同海损费用的项目,保险公司应予以负责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保的共同海损损失,其起因必须是由于保险危险引起的 保险公司赔付共同海损损失和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应收取利息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共同海损则为解除共同危险有意做出的合理牺牲。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由受益方共同分担。 单独海损仅指某项货物的损失, 共同海损包括所有货物的损失。 单独海损只限货物一方受到损失, 共同海损即指船、 货各方均受到损失。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不应当计算利息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一般性质的,费用损失不是额外支付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航程中产生的共同海损本身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航程中产生的共同海损本身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A和B均对 A和B均不正确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间接后果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宽限期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赔偿限额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共同海损的损失承担的费用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和续运费用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一般性质的,费用损失不是额外支付的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牺牲 损失引起的商业利益的减损 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费用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保的共同海损损失,其起因必须是由于保险危险引起的 共同海损的赔偿金额必须以所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同列为共同海损费用的项目,保险公司应予以负责 保险公司赔付共同海损损失和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应收收利息